是指由被人選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據法律規(guī)定產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是指按份共有人內部就共有的不動產、動產究竟享有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以及如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問題。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又稱為代理權的終止,是指嗲利潤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