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將甲公司和丙銀行作為被申請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給付拖欠的租金。乙公司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
如果存在上問中所說的仲裁條款,乙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和丙銀行,請求支付拖欠的租金?為什么?
如果本案通過仲裁程序處理,乙公司請求進行證據(jù)保全,則該保全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仲裁裁決作出后,乙公司欲申請執(zhí)行該裁決,而甲公司欲請求撤銷該裁決,應當向哪個法院進行申請?
若法院在申請撤銷裁決程序中,發(fā)現(xiàn)仲裁委員會的程序有不合法之處,將案件發(fā)回重新仲裁。對于該仲裁委員會重新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不服,可否再次向法院申請撤銷重新作出的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