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xiàn)行的《73/78防污公約》議定書Ⅰ的要求,船舶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應進行報告()。 Ⅰ.油類的超標排放; Ⅱ.有毒物質的可能排放; Ⅲ.船長15m及以上船舶發(fā)生導致影響航行安全的損壞、失靈或故障。
按照現(xiàn)行的《73/78防污公約》議定書Ⅰ的要求,下列哪些實際排放情況應進行報告()。 Ⅰ.為救助人命而進行的油類超標排放; Ⅱ.為船舶安全而進行的有毒物質的超標排放; Ⅲ.船舶營運期間排放油類超過允許的排放量; Ⅳ.船舶營運期間排放油類超過允許的瞬間排放率。
按照現(xiàn)行《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船舶進行下列哪項活動必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Ⅰ.船舶水上拆解;Ⅱ.船舶打撈;Ⅲ.船舶修造;Ⅳ.船舶水下施工。
按照《73/78防污公約》附則Ⅰ的規(guī)定,船舶的《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在下列哪種情況下不立即失效()。 Ⅰ.未經許可對防污結構、設備作重大改變;Ⅱ.改懸另一締約國國旗;Ⅲ.未按規(guī)定進行期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