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quán)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取得時支付現(xiàn)金2300萬元,2014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2350萬元。2015年1月3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發(fā)股票的方式購買同一集團內(nèi)另一企業(yè)持有的乙公司45%的股權(quán)。為取得該股權(quán),甲公司增發(fā)2000萬股普通股,每殷面值為1元,每股公允價值為5.3元;支付發(fā)行費用50萬元,原10%股權(quán)在該日的公允價值為2350萬元。取得該股權(quán)時,相對于最終控制方而言的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chǎn)賬面價值為23000萬元,甲公司所在集團最終控制方此前合并乙公司時確認的商譽為200萬元,其中:股本10000萬元,資本公積4000萬元,盈余公積960萬元,未分配利潤8040萬元。進一步取得投資后,甲公司能夠?qū)σ夜緦嵤┛刂?。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期間相同。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不考慮所得稅等因素且甲公司有足夠的資本公積一股本溢價。
要求:(1)編制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甲公司個別報表有關(guān)會計分錄。
(2)計算2015年1月31日(合并日)合并商譽。
(3)編制合并日合并報表中的調(diào)整分錄和抵銷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