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在2017年,大興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別出資400萬、200萬、200萬、150萬、50萬。五位股東達成約定,公司在五年如果有利潤,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而是股東甲得40%,其他四位股東每人各得15%。股東丙為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股東甲和乙為公司董事,股東丁為公司總經(jīng)理。同時約定,董事長簽訂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合同,須經(jīng)董事會批準。2018年5月,丙未經(jīng)董事會批準,擅自以大興公司名義與五湖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同,購買價值300萬元的設備。五湖公司不知道大興公司關于大興公司董事長權限的約定。
2018年8月,因有一名監(jiān)事辭職,于是股東丁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決定由股東戊擔任公司監(jiān)事。
2019年3月,大興公司決定由總經(jīng)理丁負責購買零件設備。同年4月,在丁的促成下,大興公司與四海公司簽訂購買合同,而丁是四海公司的大股東。
問題:

甲、乙、丙、丁、戊五人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 有效。
根據(jù)《公司法》第34條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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