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公司與信達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3年1月26日,中信公司應收信達公司貨款600萬元到期。由于信達公司資金周轉(zhuǎn)發(fā)生困難,2013年2月1日,雙方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協(xié)議如下:
(1)信達公司以一批商品清償部分債務。商品的市場價格為80萬元,成本為5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6萬元。
(2)信達公司以其發(fā)行的普通股抵償部分債務,用于抵債的普通股為100萬股,股票市價為每股1.2元。股票面值為1元。
(3)扣除上述抵債資產(chǎn)并且再豁免96.4萬元之后的剩余債務,延長至1年后支付,并加收年利率為5%的利息,相當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同時規(guī)定如果信達公司2013年實現(xiàn)凈利潤超過150萬元,應歸還豁免債務中的20萬元,假定信達公司2013年很可能實現(xiàn)凈利潤180萬元。
(4)其他資料:中信公司在債務重組前對該項債權已計提壞賬準備為60萬元;將取得的商品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將取得的信達公司的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進行核算;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并且中信公司沒有向信達公司另行支付增值稅。
要求:
(1)請分析該題目屬于何種方式的債務重組。
(2)結(jié)合題目分析判斷資料(3)中針對信達公司而言的豁免債務20萬元是否屬于或有事項;若是請判斷其是否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
(3)結(jié)合題目分析判斷資料(3)中針對中信公司而言的豁免債務20萬元是否屬于或有事項;若是請判斷其是否滿足資產(chǎn)的確認條件;
(4)分別編制中信公司和信達公司的相關會計分錄,并計算中信公司的債務重組損失金額和信達公司的債務重組利得金額。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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