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金信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報告的出具
【案例背景】
金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從事通訊設備的生產和銷售,系中天會計帥事務所的常年審計客戶,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實行關鍵項目合伙人輪換制度,2014年度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更換了審計項目合伙人,由合伙人楊杰和李偉代替合伙人吳欣和石偉對金信公司2014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
審計項目組成員對主營業(yè)務收入的發(fā)生認定進行審計,編制了審計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摘錄如下(金額單位:萬元):
資料二
2014年1月,金信公司為中聯公司向銀行借款5000萬元提供信用擔保。2014年12月,因中聯公司未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金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借款本息5250萬元。2015年1月15日,法院終審判決銀行勝訴,并于2015年1月20日執(zhí)行完畢??紤]到中聯公司已宣告破產清算,無法向其追償債務,金信公司調整了2014年度報表項目:借記“營業(yè)外支出”5250萬元,貸記“其他應付款”5250萬元。這一事項使得金信公司2014年年末的營運資金和2015年1月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均出現負數。針對可能導致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上述事項,金信公司提出了擬采取的改善措施。楊杰注冊會計師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為金信公司編制2014年度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持續(xù)經營假設是合理的,但持續(xù)經營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案例要求】
1.針對資料一中的審計說明第(1)~(3)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成員實施的審計程序中存在的不當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2.針對資料一中的審計說明第(4)項,針對前期出具的不恰當審計意見,請說明合伙人楊杰和李偉應當如何處理?
3.針對資料一中的審計說明第(4)項,假定不考慮其他條件,如果擬對2014年度財務報表出具標準審計報告,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指出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分別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4.假定只存在資料二所述情況,在不考慮其他條件的前提下,請指出楊杰和李偉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何種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代為續(xù)編以下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金信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引言段略)
一、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略)
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略)
中天會計師事務所中國注冊會計師:楊杰(簽名并蓋章)(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李偉(簽名并蓋章)中國××市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5.說明在對金信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復核人員應當同時考慮的事項。
問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