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國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于2005年10月2日以FOB天津價格條件簽訂了從中國向美國出口一批紐約唐人街華人所需春節(jié)用產(chǎn)品的合同,乙公司通過銀行開出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船日期為2005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裝運。乙公司所訂船舶在來天津的途中與他船相碰,經(jīng)修理于2006年1月20日才完成裝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況下?lián)Q取了承運人簽發(fā)的注明2005年12月31日裝船的提單。本案承運人屬于倒簽提單欺詐了收貨人,因此保函無效,承運人應承擔對收貨人造成的損失
B、2004年6月6日,中國愛廚公司與德國高爾貿(mào)易公司簽訂了出口綠豆的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是CIF漢堡每公斤1美元,共100000公斤,1000箱分裝,8月裝船。2004年8月10日,該批綠豆1000箱裝上了天榮公司的“大遠”號輪,裝船前承運人曾對貨物總重量表示懷疑。但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再行核實,在托運人出具保函的情況下承運人清潔提單。本案中保函屬于有效的善意保函,若承運人在目的港因貨物重量短缺遭收貨人索賠,承運人應先賠償收貨人,再通過保函從托運人處得到補償
C、中國天津某公司與日本某公司簽訂了進口10000噸白糖(共20萬包)的合同,采用FOB(神戶),每噸300美元。該批貨由一艘利比里亞籍貨輪承運。天津公司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在神戶港裝貨期間,船方看到白糖雜亂堆放在碼頭且無任何遮蓋物并已有臟包,明顯是雨水造成。在托運人出具保函情況下,承運人簽發(fā)了清潔提單。貨抵天津港后,天津公司提貨時發(fā)現(xiàn)有1000包貨物被雨水污染,貨物亦短少1000包。本案承運人屬于惡意欺詐,保函無效,承運人應承擔收貨人的損失
D、日本某公司(賣方)與中國某公司(買方)訂立計算機買賣合同,約定CIF(上海),信用證付款。買方開立信用證后,賣方按合同約定將貨物裝船,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和發(fā)票等單據(jù),并向德國的議付行辦理了議付。但由于船速較快,在開證行還未收到全套單據(jù)前,貨已抵上海港。于是買方拿著副本提單加保函先提取了貨物。后買方未到開證行付款贖單。本案中,如承運人未與買方惡意串通,則保函有效。但承運人須對開證行的損失承擔責任,然后再通過保函從提貨人處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