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規(guī)第3.0.3條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列入第二類防雷。條文中說明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yè)、影劇院、醫(yī)院、學校等建筑物。審圖中有審圖專家將工廠內根據計算的年預計雷擊次數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將建規(guī)內的人員密集場所定義在此處。本人認為有待商榷。建規(guī)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是用來指導安裝疏散指示標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辦公樓均應按第二類防雷設計。
有的地方的審圖專家,對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設計,有必要嗎?譬如主門衛(wèi),內有火災報警主機、工業(yè)電視監(jiān)控主機等電子設備,應該做防雷設計,但一般的次門衛(wèi)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設計。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最新試題
DGJ32/TJ111-2010照明和插座、空調末端用電分項計量:以下理解是否正確:非出租建筑:辦公樓:走廊與應急照明、電熱設備干線式配電,干線總計量(是否需要按樓層計量);樓層設照明插座(除走廊外的)和空調末端兩塊表。除辦公外的其他建筑按層或功能分區(qū)設一塊表總計量即可。
相關節(jié)能內容寫入照明設計內容中,無電氣節(jié)能專篇,是否判缺項或提在優(yōu)化意見內。
GB50057-2010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學校屬于二類防雷建筑,問題一: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學校食堂、風雨操場是否屬于二類防雷建筑;問題二:幼兒園是否屬于學校建筑執(zhí)行本條規(guī)范。
根據DGJ32/J96-2010第7.0.1條的規(guī)定,甲類建筑應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tǒng),但未有具體設計深度要求。當采用太陽能光伏發(fā)電系統(tǒng)時,僅在設計說明中說明總功率不低于建筑物總變壓器裝機容量的0.2%,是否滿足要求?
在《江蘇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GJ32/TJ76-2009第5.2節(jié):節(jié)能與能源利用的控制項中,第5.2.4條與第5.2.7條所述條文要求相矛盾,應執(zhí)行哪一條?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4.3.9.2-1條: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墻角、邊緣、設備及顯著突出的物體,應按屋頂上的保護措施處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網格設計?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設避雷網格,必需與建筑專業(yè)配合并影響里面造型。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在低壓電源引入的總配電柜處未設I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屬于違反強標(GB50057-2010第4.4.7條第1點)還是違法強條(GB50057-2010第4.3.8條第4點)?
建筑物防雷設計沒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用“專用防雷引下線”,且沒有利用所有柱子作為防雷引下線,僅僅是利用部分柱子內的的主筋作為防雷引下線,審查時如何定性?
GB50057-2010第5.3.8條要求當采用建筑物的鋼構件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時,應當利用該建筑物所有柱子,為避免屋頂避雷帶網格過于密集,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為建筑物四周和內庭園四周的柱子?
哪些建筑物屬于人員密集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