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急需水泥,基建處向本市的青鋒水泥廠、新華水泥廠和建設水泥廠發(fā)出函電。函電中稱:“我食品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食品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三家水泥廠在收到函電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了他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建設水泥廠在發(fā)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食品公司送去了50噸水泥。
在該批水泥沒有到達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華水泥廠的水泥質量比較好,且價格比較合理,因此,向新華水泥廠發(fā)出函電:“我食品公司愿意購買貴廠100噸150型號的水泥,盼速發(fā)貨,運費由我食品公司承擔。”在發(fā)出函電后的第二天上午,新華水泥廠回函告知已準備發(fā)貨。下午,建設水泥廠將50噸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設水泥廠,他們已經決定購買新華水泥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設水泥廠送來的水泥。建設水泥廠認為,我們之間的合同已經簽訂,拒收貨物就構成違約。最后雙方協(xié)商不成,建設水泥廠向法院提起訴訟。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廠發(fā)函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為什么?
(2)三家水泥廠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為什么?
(3)建設水泥廠與食品公司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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