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實際履行
B、損害賠償
C、解除合同
D、減低價格
“阿登內斯”輪代理人對一批橘子的托運人口頭保證:該輪在西班牙港口卡塔赫納裝上該批橘子后,將直接駛往倫敦并卸貨。但是,“阿登內斯”輪并未直駛倫敦,而是駛向比利時的安特衛(wèi)普,結果當托運人的橘子到達倫敦時,橘子的進口關稅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貨,使橘子的價格下降。托運人認為如果貨輪是以口頭約定直駛倫敦的,則關稅的提高和橘子價格的下跌都應在該船到達之后發(fā)生。于是托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承運人賠償其遭受的損失。被告則辯稱:提單中載明有規(guī)定承運人可任意的經過任何航線將貨物直接或間接的運往目的地的條款,因此,認為自己不應為因繞道安特衛(wèi)普而引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