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0年1月小張到某會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約定小張每月工資只4000元.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做出一項決定,從全體職工的工資中提取20%作為績效工資,如果年底公司完成各項指標,績效工資將一次性發(fā)放職工本人,如果公司完不成指標,績效工資將不予發(fā)放.從2000年4月起,小張每月領(lǐng)到3200元的工資.為此,小張于2000棄6月3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請仲裁.

請分析說明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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