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基于本人的過失或者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又稱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其代理權限內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