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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國際通行的重罪原則、比例原則為指導思想來確定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條件,所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不屬于重罪,所以在司法實務中不能適用技術偵查措施。()
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的商業(yè)秘密應具有()。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經營甲公司期間,指使公司員工余某訂購假冒乙公司注冊商標的包裝袋,并租賃黃某經營的丙公司倉庫,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乙公司許可和授權,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yè)蠟由黃某安排員工分裝改包成25公斤裝印有與乙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工業(yè)蠟,銷往上海、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00萬余元。公安機關在丙公司倉庫內查獲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業(yè)蠟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業(yè)蠟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貨值11萬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
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為鼓勵知識創(chuàng)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法》,即《安娜法令》。()
如果行為人以假冒手段侵犯某一特定專利權的,可能發(fā)生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法條競合現象,根據“特別法條優(yōu)先適用于普通法條”的法條競合處理原則,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是指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行為。()
涉嫌商標犯罪的,辦案機關應當對侵權的商品、商標標識,以及商標標識附著于商品的狀況分別取證,并準確全面地拍攝記錄相關商標標識的具體細節(jié)和附著商標標識的商品全貌。()
被告人張某、朱某系江蘇海安人,兩人系夫妻,張某原為案涉專利權人陸某經營的南通恒維化工廠業(yè)務人員,后因故離開該公司。2007年9月25日,張某注冊成立海安縣江源機電公司,生產、銷售鍋爐清灰劑。2011年,江源機電公司因未接受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始,為增加銷售量,張某利用從南通恒維化工廠獲取的產品宣傳冊,委托復印社以南通恒維化工廠的宣傳冊為藍本,僅修改了發(fā)明專利號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并將專利證書印刷在宣傳冊上(專利權人和部分發(fā)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錄項目信息不變),印刷了江源機電公司宣傳冊2000本。張某還委托當地一網絡公司為其制作江源機電公司網頁。宣傳冊封面及互聯網網頁中載有的發(fā)明專利號與陸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請的尚處有效期間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張某在銷售鍋爐清灰劑過程中,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銷售的鍋爐清灰劑是受專利保護的,專利號與陸某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朱某協助其銷售,以發(fā)放宣傳冊及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宣傳推介產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張、朱二人共銷售鍋爐清灰劑65噸,銷售金額共計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行為人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