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企業(yè)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一份,由設在我國境內的某外資銀行通知并加具保兌。我出口企業(yè)在貨物裝運后,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接到外資銀行通知,要求出口商改托收方式出口。
試分析外資銀行的做法是否正確。某出口公司A按信用證要求發(fā)貨交單后,接到通知稱進口商B倒閉,無力支付貨款。
分析出口商A能否收回貨款。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貿易條件為CIF多倫多。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開來不可撤銷信用證。證內規(guī)定:“裝運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時我出口商已經來不及按期裝船,并立即要求進口商將裝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來電稱:“同意展延裝期,并將信用證有效期順延一個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裝船,提單簽發(fā)日期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將全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提交銀行辦理議付。
我銀行可否議付此套單據?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