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劉家勇和劉家勝均系A縣柳屯鎮(zhèn)肖河寨同一村民小組的村民,1997年村民小組將一塊南北長相耕地均分給各戶,2000年又將該地南邊東西長耕地均分給各戶。劉家勝分得最北一段,與劉家勇等人1997年分得的土地相鄰。劉家勝在分得的土地上栽種杏樹和柿子樹形成果園。2004年,劉家勝在果園北邊與劉家勇等戶相鄰處栽了一行花椒樹和楊樹。劉家勇等人認為劉家勝將樹苗栽種在其耕地內,故向劉家勝主張土地使用權利,但劉家勝不予認可。2008年6月8日,劉家勇及劉家善、劉家懷將劉家勝在其耕地相鄰處栽種的楊樹苗10多棵拔掉,其中劉家勇拔兩棵,后劉家勇將拔掉的兩棵楊樹苗移栽至第三人的杏園內,現(xiàn)存活一棵。當日,劉家勝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2009年5月27日,A縣公安局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對劉家勇、劉家善、劉家懷裁決行政拘留5日。劉家勇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了維持復議的決定,劉家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劉家勝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劉家勇的行為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但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故被告對原告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與其社會危害程度不相比,處罰畸重,屬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故判決:變更被告A縣公安局對原告劉家勇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拘留5日為罰款50元。劉家勝可否參加行政復議()

A、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
B、不可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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