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合同制工人的醫(yī)藥費該不該報銷
【案例】余德平系周莊治金粉末廠(以下簡稱粉末廠)于1992年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6月7日,余德平與粉末廠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從1992年6月7日起至1995年6月6日止)。1995年6月2日,余德平下夜班后騎自行車回家,由于躲閃迎面開來的汽車,不慎跌入路邊的水溝,致使右膝蓋部分粉碎性骨折,余德平住進醫(yī)院進行治療。同年6月7日,粉末廠通知余德平:其與粉末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屆期滿,廠方決定不再與其續(xù)簽合同;鑒于余德平家庭經濟困難,對其6月6日之前(包括6月6日)發(fā)生的醫(yī)藥費由廠方予以報銷,同時支付余德平3個月工資的生活費;對于余德平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產生的醫(yī)藥費用均由其自行負擔。因難以承受住院經費,余德平在住院50天后便辦理了出院手續(xù),繼續(xù)在家治療。住院期間,余德平共花費醫(yī)藥費用9205.7元人民幣。1995年11月,余德平痊愈后到粉末廠領取了粉末廠為其報銷的醫(yī)藥費820元人民幣及3個月的工資款1218元人民幣。
一次偶然的機會,余德平就醫(yī)藥費的報銷一事向律師提出咨詢。在得知粉末廠的作法與法律、法規(guī)相悖以后,余德平便找到粉末廠,要求粉末廠報銷剩余的醫(yī)療費及支付醫(yī)療期間的工資,粉末廠認為:余德平的受傷并非工傷;在合同到期以后,粉末廠已支付其3個月的工資,粉末廠的作法并未違法。對余德平的要求粉末廠予以拒絕。1996年1月,余德平遂委托律師向市勞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粉末廠履行法定義務,支付醫(yī)藥費及醫(yī)療期內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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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李某是某私營運輸企業(yè)經理,趙某是其聘用的司機。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張某請李為其運輸一批貨物,李便指派由趙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時間可以由趙某看著辦。為了盡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務,趙某犧牲“十•一”放假休息時間,加緊運輸。10月1日晚九點多,在運輸途中,由于路況不好和連日勞累,不幸撞車,造成重傷。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指派專人到醫(yī)院照顧趙某,主動支付了所有醫(yī)療費用和趙某住院治療期間的全部工資,還特別贈送趙某家5000元作慰問。趙某一家對此表示感激,但由于傷勢過重,出院后趙某落下了重度殘疾,喪失了大部分勞動能力。
去年6月,趙某找到李某,要求為其申報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被李某拒絕,二人發(fā)生糾紛,到當?shù)貏趧颖U喜块T要求解決。李某提出,趙某不能算作工傷,理由有三:第一,趙某負傷時從事的工作,雖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屬于企業(yè)正常業(yè)務范圍。第二,趙某負傷時間在節(jié)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時間內。第三,根據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第十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趙某已經遠遠超過工傷申請時效,無權再申請工傷,勞動保障部門也不應再受理。當?shù)貏趧颖U喜块T經審查,很快作出認定:司機趙某的負傷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