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最新試題
簡述體系解釋原則?
簡述解決爭議的方法?
簡述承諾的有效要件?
簡述承諾的概念?
簡述有形財產(chǎn)?
簡述要約的有效要件?
簡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簡述締約過失責(zé)任的概念?
簡述合同權(quán)利的概念和特點?
簡述免責(zé)條款的特別解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