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無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nèi)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之后的8個月內(nèi),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乙于與丙簽訂合同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chǎn)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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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何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說明理由。
當A公司以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挖掘機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其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時,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如果乙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甲公司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提出解除該融資租賃合同?
甲公司是否應當就其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拒絕向甲公司支付該醫(yī)療設備租金的做法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吳某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權優(yōu)先實現(xiàn)留置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乙公司可否以維修費用抵銷4000元租金?并說明理由。
王某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