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訴訟案件需要經(jīng)過幾級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制度。我國人民法院的審級制度是四級兩審終審制
是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類型案件的具有專門性質的國家審判機關。
包括省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