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某國有獨資公司,主營紡織機構配件制造銷售,審查甲公司2000年企業(yè)所得稅納稅情況。該企業(yè)核算生產費用在完工產品和期末在產品成本間分配采用“定額比例法”。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年末庫存產成品單位成本比以前月份高出許多,于是,對甲產品年末生產費用在完工產品與在產品之間的分配進行重點抽查。2000年12月末甲產品在產品數(shù)量為200件,完工產品300件,上月結轉材料費用20000元,本月材料費用30000元,共50000元,原材料每月一次投料,產品單耗定額為60元/件,企業(yè)保留的月末在產品材料成本為5000元。通過審查年末企業(yè)“庫存商品盤點表”和“庫存商品”明細賬,得知2000年年末“庫存商品——甲產品”借方余額為80000元,“庫存商品——甲產品”賬戶貸方結轉銷售成本120000元。該公司2000年賬面盈利,企業(yè)已按賬面利潤提取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除所給資料外,再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計算甲公司應補繳的所得稅。所得稅稅率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