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實施稅務約談前,應報經評估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發(fā)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約談事由以及在指定時間到稅務機關自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
B、稅務約談的對象只能是企業(yè)財務會計人員。
C、稅務約談中,應使用《約談筆錄》記錄納稅人對疑點問題的陳述說明,核對納稅人提供的舉證資料,評估人員應當收集舉證資料復印件,并與原件進行核對,填制《納稅評估評定處理情況表》。經約談排除疑點的直接制作評定結果,尚未排除疑點的實施調查核實。
D、稅務約談工作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報經評估實施部門的主管局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