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職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資,多次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發(fā)生爭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為報復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兒子江乙(17歲),唆使江乙將王某辦公室的電腦、投影儀等設備砸壞,承諾事成之后給其一臺數(shù)碼相機為報酬。事后,甲公司對王某辦公室損壞的設備進行了清點登記和拍照,并委托、授權(quán)律師尚某全權(quán)處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認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訴要求黎某賠償損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訴訟中,黎某要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審理時,法院通知江乙參加訴訟。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侵權(quán)人賠償損失,但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均未作處理。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為本案當事人?各是什么訴訟地位?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