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罪名之一,是指沒有服足徭役,具體講是指在赴徭途中或到了服徭役的地點后逃跑。乏徭處笞刑。
商朝的罪名之一,指狂妄放肆,不遵守法紀,不恭敬國王,犯此罪者處死刑,株連子孫,也是商王盤庚在準備遷都時宣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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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古代法制史的表述,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秦朝民間相告分為()
清朝將死刑按秋后是否處決分為()
夏、商法制指導思想及其內容是什么?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實行“測罰”審訊的王朝()
清代京城的滿人司法機構是()
清朝律例將充軍分為()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宣布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
《九章律》是在《法經(jīng)》的基礎上加()
將《刑名》篇分為《刑名》、《法例》兩篇,始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