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貴州茅臺酒
B.青島牌啤酒
C.“杭州”牌絲綢
D.瀘州老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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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素
B.是否含有禁用標記
C.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D.是否具有識別性
A.構成要素
B.新穎性
C.申請人資格
D.顯著性
A.自行車上的商標銘牌
B.服裝上的商標織帶
C.日用品上的商標紙
D.商品的特色包裝
A.指示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B.保證商品質量的作用
C.美化商品的作用
D.宣傳商品的廣告作用
A.商標
B.商號
C.原產地名稱
D.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最新試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的商業(yè)秘密應具有()。
被告人張某、朱某系江蘇海安人,兩人系夫妻,張某原為案涉專利權人陸某經營的南通恒維化工廠業(yè)務人員,后因故離開該公司。2007年9月25日,張某注冊成立海安縣江源機電公司,生產、銷售鍋爐清灰劑。2011年,江源機電公司因未接受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始,為增加銷售量,張某利用從南通恒維化工廠獲取的產品宣傳冊,委托復印社以南通恒維化工廠的宣傳冊為藍本,僅修改了發(fā)明專利號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并將專利證書印刷在宣傳冊上(專利權人和部分發(fā)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錄項目信息不變),印刷了江源機電公司宣傳冊2000本。張某還委托當地一網絡公司為其制作江源機電公司網頁。宣傳冊封面及互聯網網頁中載有的發(fā)明專利號與陸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請的尚處有效期間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張某在銷售鍋爐清灰劑過程中,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銷售的鍋爐清灰劑是受專利保護的,專利號與陸某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朱某協(xié)助其銷售,以發(fā)放宣傳冊及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宣傳推介產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張、朱二人共銷售鍋爐清灰劑65噸,銷售金額共計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經營甲公司期間,指使公司員工余某訂購假冒乙公司注冊商標的包裝袋,并租賃黃某經營的丙公司倉庫,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乙公司許可和授權,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yè)蠟由黃某安排員工分裝改包成25公斤裝印有與乙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工業(yè)蠟,銷往上海、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00萬余元。公安機關在丙公司倉庫內查獲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業(yè)蠟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業(yè)蠟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貨值11萬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賃外省某絲綿廠廠房,雇傭人員生產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冊商標且屬偽劣產品的蠶絲被,并對外銷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為工廠經營負責人,具體負責聯絡購入生產所用原材料及聯系銷售產品,其妻張某甲、妻妹張某乙、其連襟沈某分別負責生產管理、采購原材料及打包裝運侵權產品等環(huán)節(jié)。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過上述制假工廠生產、銷售各類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冊商標的蠶絲被3012條,銷售金額逾十八萬元,獲利十萬余元。公安人員查獲待銷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冊商標蠶絲被2000條,價值十二萬元,以及大量假冒偽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標標識、合格證、外包裝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
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國際通行的重罪原則、比例原則為指導思想來確定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條件,所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不屬于重罪,所以在司法實務中不能適用技術偵查措施。()
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是一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符合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犯罪構成;同時,如果行為人采取上述方式,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處罰較重的罪立案偵查。()
知識產權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