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情:2001年9月8日,某區(qū)國稅局某稅務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建材檔口進行稽查?;槿藛T在出示了合法的檢查手續(xù)后發(fā)現,該建材檔口2001年6月21日開業(yè)至今未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槿藛T決定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經核定,該檔口應繳納增值稅1萬元?;槿藛T責令業(yè)主李某繳納,李某予以拒絕?;槿藛T在經所長批準后,當即扣押李某價值1萬元的玻璃,并當場開付收據,同時,經區(qū)國稅局局長批準,到有關金融機構查詢了李某個人的儲蓄存款。
2001年9月10日,稽查人員在履行告知等有關法定程序后,以區(qū)國稅局的名義下達了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補增值稅1萬元,課征滯納金150元;認定該檔口偷稅,處所偷稅款0.5倍罰款,計0.5萬元。繳款期限屆滿后,李某仍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經區(qū)國稅局局長批準,稽查人員依法變賣了所扣押的玻璃,以變賣所得1.0150萬元抵繳了稅款和滯納金。該檔口業(yè)主李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如期向市局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在復議期間,李某開始轉移檔口的貨物?;槿藛T報經區(qū)國稅局局長批準后,馬上對該商店采取了稅收強制措施,又扣押了該商店價值0.5萬元的玻璃,并開付收據,擬變賣抵繳罰款。

分別指出稅務人員上述行為中哪些執(zhí)法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并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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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案情:2001年8月28日,某區(qū)國稅局中心稅務所對所屬某商場2000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槿藛T到該商場財務部門向有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該商場的納稅情況開始進行檢查。在實地檢查中,稽查人員從該企業(yè)的一個沙發(fā)后發(fā)現一本銷售單據,經清點核對,屬于帳外單據,未記入銷售收入帳簿,共應補繳增值稅3萬元,應課征滯納金2萬元。該商場法人劉某發(fā)現后,指使有關人員將帳外單據奪回,將稽查人員推出門外,還給有關人員打電話,調集車輛準備將現存商品貨物轉移運走。當日下午,稽查人員迅速返回稅務所,報經所長批準后,開具《查封(扣押)證》,會同公安人員一同返回該商場。當即查封了該商場價值8萬余元的商品貨物,并向該商場開付查封清單。8月29日,稅務稽查人員在履行了有關法定手續(xù)后,向該商場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該商場偷稅3萬元,限期繳納,同時還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該商場,對其偷稅行為將按照所偷稅款給予1倍罰款,對其拒絕檢查行為將罰款2千元。該商場法人劉某覺得理虧,怕事情鬧大,放棄聽證權利。8月30日,稽查人員在履行了有關法定手續(xù)后,向該商場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偷稅行為按照所偷稅款給予1倍罰款,對其拒絕檢查的行為罰款2千元。8月31日,劉某主動將5萬元現金送交稅務所繳稅。9月1日,劉某又將3.2萬元現金送交稅務所繳納罰款?;槿藛T當即履行有關法定手續(xù)解除對該商場商品貨物的查封。

分別指出稅務人員上述行為中哪些執(zhí)法行為違反了征管法,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縣地稅局車輛稅收管理所為防止稅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礦的公路上進行稅收檢查,查堵逃稅車輛,個體營運車主王某駕駛運煤汽車路經此處時,稅務檢查人員將其攔住,兩名身著稅服的檢查人員向王某出示稅務檢查證,并講明實施檢查的意圖,車管所工作人員鄭某登上車門踏板準備進行檢查,年初以來一直未申報納稅的王某懼怕檢查,趁其他稅務人員不備突然駕車企圖逃離檢查現場,鄭某在十分危險的情況下強行爬進駕駛室,王某被迫停車,隨即追來的車管所其他稅務人員經檢查,檢查發(fā)現王某自2001年1月開業(yè)并辦理稅務登記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向王某填發(fā)了《限期納稅通知書》和《查封扣押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8條將王某的汽車扣押,停放在辦公室后院的停車場內,要王某補繳上半年稅款5400元,王某四處托人到車管所說情放車,均被拒絕,此間王某汽車的輪胎等部件被盜。
7月5日,王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縣地稅局,要求地稅局返還扣押的汽車并賠償被盜部件及誤工損失5000元,縣法院受理了此案,向縣地稅局發(fā)出應訴通知書,地稅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了舉證材料并聘請了律師為訴訟代理人。7月20日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7月25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縣地稅局扣押王某汽車的具體行政行為,賠償王某汽車部件被盜及誤工損失5000元,訴訟費由縣地稅局承擔。

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依據是什么?
4.問答題

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縣地稅局車輛稅收管理所為防止稅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礦的公路上進行稅收檢查,查堵逃稅車輛,個體營運車主王某駕駛運煤汽車路經此處時,稅務檢查人員將其攔住,兩名身著稅服的檢查人員向王某出示稅務檢查證,并講明實施檢查的意圖,車管所工作人員鄭某登上車門踏板準備進行檢查,年初以來一直未申報納稅的王某懼怕檢查,趁其他稅務人員不備突然駕車企圖逃離檢查現場,鄭某在十分危險的情況下強行爬進駕駛室,王某被迫停車,隨即追來的車管所其他稅務人員經檢查,檢查發(fā)現王某自2001年1月開業(yè)并辦理稅務登記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向王某填發(fā)了《限期納稅通知書》和《查封扣押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8條將王某的汽車扣押,停放在辦公室后院的停車場內,要王某補繳上半年稅款5400元,王某四處托人到車管所說情放車,均被拒絕,此間王某汽車的輪胎等部件被盜。
7月5日,王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縣地稅局,要求地稅局返還扣押的汽車并賠償被盜部件及誤工損失5000元,縣法院受理了此案,向縣地稅局發(fā)出應訴通知書,地稅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了舉證材料并聘請了律師為訴訟代理人。7月20日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7月25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縣地稅局扣押王某汽車的具體行政行為,賠償王某汽車部件被盜及誤工損失5000元,訴訟費由縣地稅局承擔。

指出某縣地稅局在此案中執(zhí)法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