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職務發(fā)明
B、非職務發(fā)明
C、委托發(fā)明
D、共同發(f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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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犯了乙的著作權
B、侵犯了《文學家》雜志社的著作權
C、侵犯了乙和《文學家》雜志社的著作權
D、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權
A、合同無效
B、合同效力特定
C、合同可撤銷
D、合同有效
A、應由法院自行決定賠償數額
B、只能按甲因侵權行為所得來計算賠償數額
C、B選項中數額也難以確定時,由法院決定賠償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D、法院駁回起訴,由乙確定損失數額后再另行起訴
A、侵犯了A的著作權
B、侵犯了甲出版社的出版社權
C、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
D、即侵犯了A的著作權又侵犯了甲出版社的出版社權
A、只需征得A同意
B、同時征得A與甲出版社同意
C、只需征得甲出版社同意
D、因作品已發(fā)表,不用征得任何人同意
最新試題
侵犯著作權案中,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具體包括()。
行為人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在假冒注冊商標罪中,“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著作權與專利權同屬知識產權類型,其區(qū)別主要在于()。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主要是指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的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
如果行為人以假冒手段侵犯某一特定專利權的,可能發(fā)生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法條競合現象,根據“特別法條優(yōu)先適用于普通法條”的法條競合處理原則,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朱某系江蘇海安人,兩人系夫妻,張某原為案涉專利權人陸某經營的南通恒維化工廠業(yè)務人員,后因故離開該公司。2007年9月25日,張某注冊成立海安縣江源機電公司,生產、銷售鍋爐清灰劑。2011年,江源機電公司因未接受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始,為增加銷售量,張某利用從南通恒維化工廠獲取的產品宣傳冊,委托復印社以南通恒維化工廠的宣傳冊為藍本,僅修改了發(fā)明專利號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并將專利證書印刷在宣傳冊上(專利權人和部分發(fā)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錄項目信息不變),印刷了江源機電公司宣傳冊2000本。張某還委托當地一網絡公司為其制作江源機電公司網頁。宣傳冊封面及互聯網網頁中載有的發(fā)明專利號與陸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請的尚處有效期間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張某在銷售鍋爐清灰劑過程中,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銷售的鍋爐清灰劑是受專利保護的,專利號與陸某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朱某協助其銷售,以發(fā)放宣傳冊及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宣傳推介產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張、朱二人共銷售鍋爐清灰劑65噸,銷售金額共計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的商業(yè)秘密應具有()。
刑法第213條至219條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國際通行的重罪原則、比例原則為指導思想來確定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條件,所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不屬于重罪,所以在司法實務中不能適用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