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
B.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年的12月31日
C.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
D.按合同約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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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
B.電視劇的著作權人
C.錄音制作者
D.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
A.2046年7月9日
B.2046年12月31日
C.2048年9月2日
D.2048年12月31日
A.取得甲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B.取得乙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C.取得甲和乙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D.無需取得甲和乙的許可,但要支付報酬
A、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B、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C、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作品,無論是否發(fā)表,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D、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作品,無論是否發(fā)表,都可以不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A、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財產性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公司變更或終止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B、出版者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保護期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C、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相關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廣播電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即轉播其播放的廣播,該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廣播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最新試題
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經營甲公司期間,指使公司員工余某訂購假冒乙公司注冊商標的包裝袋,并租賃黃某經營的丙公司倉庫,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乙公司許可和授權,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yè)蠟由黃某安排員工分裝改包成25公斤裝印有與乙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工業(yè)蠟,銷往上海、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00萬余元。公安機關在丙公司倉庫內查獲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業(yè)蠟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業(yè)蠟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貨值11萬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
如果行為人以假冒手段侵犯某一特定專利權的,可能發(fā)生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法條競合現象,根據“特別法條優(yōu)先適用于普通法條”的法條競合處理原則,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被告人張某、朱某系江蘇海安人,兩人系夫妻,張某原為案涉專利權人陸某經營的南通恒維化工廠業(yè)務人員,后因故離開該公司。2007年9月25日,張某注冊成立海安縣江源機電公司,生產、銷售鍋爐清灰劑。2011年,江源機電公司因未接受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始,為增加銷售量,張某利用從南通恒維化工廠獲取的產品宣傳冊,委托復印社以南通恒維化工廠的宣傳冊為藍本,僅修改了發(fā)明專利號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并將專利證書印刷在宣傳冊上(專利權人和部分發(fā)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錄項目信息不變),印刷了江源機電公司宣傳冊2000本。張某還委托當地一網絡公司為其制作江源機電公司網頁。宣傳冊封面及互聯網網頁中載有的發(fā)明專利號與陸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請的尚處有效期間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張某在銷售鍋爐清灰劑過程中,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銷售的鍋爐清灰劑是受專利保護的,專利號與陸某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朱某協助其銷售,以發(fā)放宣傳冊及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宣傳推介產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張、朱二人共銷售鍋爐清灰劑65噸,銷售金額共計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公司等單位構成。()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為鼓勵知識創(chuàng)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法》,即《安娜法令》。()
刑法第213條至219條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客觀方面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