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具有進出口經(jīng)營權,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與乙公司串通后,兩公司利用偽造的出口合同騙取國家稅款200萬元。稅務機關在接到舉報后,迅速對該兩公司進行的調查,發(fā)現(xiàn)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認為,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陳某和乙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李某對該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法對兩人進行了逮捕,并且分別進行了訊問。張某在接受訊問的過程中,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過程,并且交代了自己5年前,曾向丙公司出售空白的增值稅發(fā)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認為陳某和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將二人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檢察院進過審查,認為兩人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依法對陳某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和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提起公司,對李某以騙取出口退稅罪提起公訴。在法院一審判決宣告前,尚有150萬的稅款無法追回。
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A.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B.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
C.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D.有逮捕必要的
E.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