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6年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借給甲公司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1996年8月,由于甲公司資金緊張,到期無法按期償還借款。乙公司找到某律師事務所劉某,委托其代為追款,劉某找到甲公司,警告公司經(jīng)理吳某,若不及時還款,則將訴諸法院,先找關系查封公司。吳某心生怯意,只好在劉某主持下與乙公司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雙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讓步:甲公司同意在一個月內(nèi)償還乙方人民幣10萬元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兩倍利率計算的利息。后來吳某通過咨詢得知,該借款合同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故該合同無效,則只需向乙公司返還本金10萬元,但同時接受民事制裁。于是甲公司拒不履行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律師劉某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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