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12月31日購買一組生產(chǎn)設備(該設備用于生產(chǎn)多種產(chǎn)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設備買價為491.4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3.54萬元,甲公司支付的運雜費為3萬元,款項全部付清。該設備采用年數(shù)總和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14.4萬元。
2×13年10月31目甲公司開始對該組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并于2×14年3月31日完工交付使用。改造過程中用銀行存款支付工程支出為100萬元,另購入新部件220萬元替換原設備組中原值為180萬元的舊部件,被替換部件已無使用價值,經(jīng)過改造后這組設備的尚可使用壽命為4年,預計凈殘值為20.38萬元,折舊方法改為年限平均法。
2×16年年末,甲公司對該設備進行減值測試確定其可收回金額為52萬元。甲公司計提了減值準備,計提減值準備后該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不變,且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7萬元。
2×18年3月該設備到期報廢,2×18年4月處置該設備獲得處置凈收入16萬元。
要求:編制甲公司該生產(chǎn)設備從購入到處置的會計分錄,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