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安某是民辦幼兒園的員工,與該幼兒園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資2000元。2008年10月5日,該幼兒園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內(nèi)容是安某違反了該幼兒園《員工手冊》中的“合同期內(nèi)不準結(jié)婚”的規(guī)定,故決定與安某解除勞動關系。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幼兒園解除與安某勞動合同的依據(jù)是否成立?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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