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德華與被告嚴慶菊結(jié)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兒李萍,并共同撫養(yǎng)。1993年12月,雙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決離婚,李萍由被告嚴慶菊撫養(yǎng),原告李德華每月支付撫育費 130元并負擔李萍的學費。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會友誼館觀看演出時因火災遇難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給李萍的親屬支付賠償金70000元、喪葬費6000元、奔喪費4000元,共計80000元。在處理李萍喪事過程中,原告李德華實際支出喪葬費用2700 元,被告嚴慶菊給付原告現(xiàn)金1000元,并購買了部分喪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qū)κ凸芾砭种Ц兜馁r償金和喪葬費的分割發(fā)生爭議而訴訟到人民法院。另,被告嚴慶菊系1995年5月被招為新疆石油局測井公司工人,工資收入較低。此前其無固定工資收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明人證實雙方當事人共同撫養(yǎng)李萍的證言。
(2)法院準許雙方當事人離婚并確定李萍隨嚴慶菊生活、李德華承擔部分撫育費的民事判決書。
(3)石油管理局支付給李萍親屬80000元賠償金的證詞。
(4)法院調(diào)查和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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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證據(jù)交換應由書記員或者()助理主持更為適宜。
一旦法院采取司法認知直接認定某一事實的真實性,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仍須舉證。
證明對象都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證據(jù)保全即證據(jù)的固定和保管。
自認是當事人陳述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當事人承認的范疇。
翻譯人員不能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凡是依法應當回避的,必須回避。
傳來證據(jù)等同于傳聞證據(jù)。
在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件中的淫穢錄像帶,母帶及復制品都屬于原始證據(jù)。
間接證據(jù)的作用在于,一經(jīng)查實,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jù)。
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實施的是證明責任的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