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張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據(jù)向呂某借款15萬元用于經(jīng)營活動,借款期限為3個月,雙方商定若張某不能按期歸還借款,需按借款額的20%向呂某支付違約金。2002年7月,臨近還款日前,呂某向張某詢問是否能按時歸還借款,張某遂提出是否能寬限幾天,呂某堅持拒絕,聲明必須按期歸還。還款到期日當天,呂某在得知張某已籌集了款項可歸還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斷所有聯(lián)系方式,意圖造成張某未按期還款的事實,從而達到讓張某依約承擔違約金的目的。請問張某為避免承擔違約金,可依法采取何種公證方式?該公證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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