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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第262條設立的“表見代表董事”制度規(guī)定,經理、副經理、專職董事、常務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認為代表公司的名稱所為的行為,即使其沒有代表董事的權限,公司對善意第三人也應承擔該行為的責任。對此規(guī)定在商法理論上如何理解?()
A.它是嚴格責任的體現(xiàn)
B.它貫徹了提高經濟效率的原則
C.它貫徹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則
D.它貫徹了維護交易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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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的公司和個人,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也可以選擇適用其他國家的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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