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被告人吳某(男,19歲)系某大學三年級學生。吳某因對本學院辦公室行政人員蔡某不滿,便產生報復念頭。吳某事先窺探獲取了蔡某的電子信箱密碼,在隨后的三個月內,上網將蔡某的30余封電子郵件刪除,嚴重影響了蔡某的個人生活和工作。檢察機關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吳某提起公訴,吳某的辯護律師提出吳某無罪的辯護意見,理由是:刑法第252條規(guī)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而被告人實施的是刪除他人電子郵件,并非“毀棄他人信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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