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zhì)屬性、存在狀態(tài)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
是指辦案人民警察對于與案件有關(guān)的場所、物品和違法嫌疑人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時所作的筆錄材料。
是以聲音、圖像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
是指違法嫌疑人就本人是否實施違法行為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所作的陳述或者辯解。
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在公安機關(guān)向其了解案情時,不得拒絕作證,應當回答辦案人民警察的詢問,如實提供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