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yè)有權制止。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