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檢驗設計的經(jīng)濟合理性
B.測算標底
C.測算造價指數(shù)
D.擬定降低成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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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補充單位估價表
B.主要設備材料數(shù)量及價格表
C.工程量計算書
D.工、料、機分析表
A.30
B.34
C.150
D.170
A.實物金額法
B.實物量法
C.費用單價法
D.單價法
E.基價法
A.工料消耗不清晰
B.人、材、機價格不能體現(xiàn)市場價格
C.分項工程單價不直觀
D.計算、統(tǒng)計的價格不準確
A.預算造價的構成不同
B.預算所起的作用不同
C.預算編制依據(jù)不同
D.單價包含的費用內容不同
A.直接套用
B.按定額說明對定額基價進行調整
C.按定額說明對定額基價進行換算
D.編制補充單位估價表或補充定額
A.預期預算
B.施工圖預算
C.施工預算
D.工程概算
最新試題
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GJ32/J96-2010)第9.5.1條:采用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什么是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VRV算嗎?另外是否不管建筑面積大小,只要是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都要設置?
江蘇省《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GJ32/J96-2010實施后,《江蘇省公共建筑用能計量設計規(guī)定》(暫行)蘇建科(2007)217號文是否廢止?
2012年《建筑電氣》第1期P12頁中披露采訪林維勇對GB50057-2010第4.3.3(4.4.3)條設置專設防雷引下線的要求是當不滿足第5.3.8條要求時才須設置防雷專設引下線。那么,當設計圖中僅采用部分鋼柱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且又未設防雷引下線或專設防雷引下線間距大于18(25)米時,是否應判定違反強制性條文第4.3.3(4.4.3)條規(guī)定?
DGJ32/TJ111-2010適用于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問題一:商住樓,是否應為扣除住宅部分后的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應設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問題二:帶地下汽車庫的公共建筑,是否應扣除車庫面積?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4.3.9.2-1條: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墻角、邊緣、設備及顯著突出的物體,應按屋頂上的保護措施處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網(wǎng)格設計?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設避雷網(wǎng)格,必需與建筑專業(yè)配合并影響里面造型。
GB50099-2011中10.3.22款空調應設計量采取節(jié)電措施,設計如何體現(xiàn)?4款預留井道及配電位置,是否指應預留配電間及豎井?10.3.8插座回路應設剩余電流保護,壁掛空調也要求?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4.4.3條為強制性條文,該條文規(guī)定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專設”即指專門敷設,區(qū)別于建筑物的金屬體,請問具體怎么執(zhí)行?是否可優(yōu)先執(zhí)行第4.4.5條和第5.3.8條的規(guī)定?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3.0.3條第9款規(guī)定的人員密集場所,在實際操作時很難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層為商業(yè),四至十層為辦公,屬于綜合樓,是否按人員密集場所考慮?是否能與有關部門一起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各類建筑物的面積、人數(shù)等有一個量化指標,以便更好地執(zhí)行規(guī)范。
DGJ32/TJ111-2010照明和插座、空調末端用電分項計量:以下理解是否正確:非出租建筑:辦公樓:走廊與應急照明、電熱設備干線式配電,干線總計量(是否需要按樓層計量);樓層設照明插座(除走廊外的)和空調末端兩塊表。除辦公外的其他建筑按層或功能分區(qū)設一塊表總計量即可。
《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設計標準》DGJ32/J96-2010中:(1)第3.1.1條判定甲乙類建筑時所說的中央空調調節(jié)系統(tǒng)是否包括VRV空調。(2)第9.5.1條:采用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問題一:此處的集中空調是否包括VRV空調。問題二:乙類采用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是否要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