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綜合題:甲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開發(fā)出一種新型保健技術,為將該技術轉化為產(chǎn)品,甲公司與乙企業(yè)簽訂了技術合同。合同約定: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由乙企業(yè)提供,研究開發(fā)工作全部由甲公司負責。為使開發(fā)順利進行,乙企業(yè)決定投資興建一座新技術試驗樓。經(jīng)過必要的程序,乙企業(yè)與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由乙企業(yè)供應,輔助材料由丙公司提供;前期基礎工程先由丙公司墊資施工,基礎工程完成后,乙企業(yè)按施工進度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未約定墊資利息。為保證施工進度,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租用丁公司的大型吊車1臺。合同約定:吊車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由丙公司負責,丁公司提供技術支持。為保證工程主要材料的供應,乙企業(yè)與戊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合同約定:戊公司應在施工所在地交付所運材料,運輸費用每年結算一次,乙企業(yè)以所建的新技術試驗樓為運輸費設立抵押擔保,擔保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在新技術試驗樓建設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事項:
(1)甲公司利用乙企業(yè)的物質條件對新型保健技術進一步完善,由此產(chǎn)生一項發(fā)明,甲公司準備就此項發(fā)明申請專利。乙企業(yè)得知后,要求與甲公司共享專利權,被甲公司拒絕。
(2)丙公司在基礎工程完成后,向乙企業(yè)提出返還墊資,并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墊資利息的要求。乙企業(yè)答應返還墊資,但拒絕支付利息。
(3)丁公司為籌措資金,將租給丙公司的吊車轉讓給了某工程公司,該工程公司向丙公司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該吊車。
(4)乙企業(yè)由于資金短缺,雖經(jīng)多次催告,但無力支付丙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和戊公司的到期運輸費,其中欠丙公司的工程款1200萬元;欠戊公司的運輸費600萬元。丙公司和戊公司都要求以新技術試驗樓的變賣所得優(yōu)先受償。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企業(yè)簽訂的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拒絕乙企業(yè)共享專利權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企業(yè)拒絕支付墊資的利息是否違法?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與丁公司約定吊車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由丙公司負責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將租給丙公司的吊車轉讓是否造成租賃合同解除?并說明理由。
(6)乙企業(yè)與戊公司在合同中設立的抵押是什么性質的抵押?
(7)丙公司和戊公司誰的受償權更優(yōu)先?并說明理由。
(8)如果戊公司有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可以就乙企業(yè)所欠的600萬元運輸費全部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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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自2014年初以來,A公司出現(xiàn)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且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chǎn)案件中,存在下述情況:
(1)A公司欠甲公司貨款100萬元(2014年9月1日到期),甲公司欠A公司修理費100萬元(2014年2月1日到期)。2014年7月4日,甲公司書面通知管理人,主張抵銷各自的債務(通知中未約定異議期)。2014年8月10日,管理人以A公司欠甲公司的貨款尚未到期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甲公司的抵銷無效。
(2)2014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訂立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jù)約定,乙公司將一臺機器設備賣給A公司,交貨日期為4月1日,付款日期為9月1日;在A公司付清全部價款之前,該設備的所有權歸乙公司所有。A公司已經(jīng)支付貨款60萬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后,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該買賣合同。
(3)2013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機床一臺,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A公司以120萬元的市場價格將該機床售與知情的丁公司,雙方已交貨、付款。丙公司獲悉該機床已被A公司賣給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返還該機床,遭丁公司拒絕。
(4)2013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機一臺,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5日,該挖掘機因水災受損,獲保險賠償金60萬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時,該保險賠償金已經(jīng)交付給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6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5)A公司應支付庚公司貨款200萬元,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2014年6月1日。2014年4月1日,A公司向庚公司提前清償了該筆債務。2014年7月11日,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清償行為。
(6)A公司應支付辛公司貨款500萬元,A公司以其機器設備設定了抵押擔保(該機器設備價值800萬元)。2014年4月1日,A公司向辛公司清償了該筆債務。2014年7月12日,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清償行為。
(7)A公司欠繳稅款1000萬元,在破產(chǎn)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chǎn)生的滯納金為80萬元,在破產(chǎn)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chǎn)生的滯納金為20萬元。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jù)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是否符合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管理人以A公司欠甲公司的貨款尚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駁回了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該抵銷自何時生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jù)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當乙公司要求管理人及時支付剩余的40萬元價款時,管理人能否以該債務尚未到期為由提出抗辯?如果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40萬元的價款,給乙公司造成損害時,乙公司是否有權主張取回該設備?并分別說明理由。
(3)根據(jù)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丙公司返還該機床的請求?如果丙公司依法追回該機床后,因丁公司已支付對價而產(chǎn)生的債務,應如何處理?并分別說明理由。
(4)根據(jù)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戊公司是否有權主張取回6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如果戊公司不能取回6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戊公司因財產(chǎn)損失形成的債權,應如何處理?并分別說明理由。
(5)根據(jù)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主張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6)根據(jù)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主張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7)根據(jù)本題要點(7)所提示的內容,A公司因欠繳稅款產(chǎn)生的滯納金應如何處理?

2.問答題

甲公司將1臺挖掘機出租給乙公司,租金共計10萬元。為擔保乙公司依約支付租金,丙公司擔任保證人,丁公司以其機器設備設定抵押。經(jīng)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頭同意,乙公司將6萬元的租金債務轉讓給戊公司。之后,乙公司為資金周轉將挖掘機分別以45萬元和50萬元的價格先后出賣給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約交付挖掘機。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將挖掘機以4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王某,約定由乙公司直接將挖掘機交付給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萬元,尾款28萬元待收到挖掘機后分兩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機便死亡。王某臨終立下遺囑,其遺產(chǎn)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繼承,遺囑還指定小王為遺囑執(zhí)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遺產(chǎn)由小王保管,但未進行遺產(chǎn)分割。在此期間,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將挖掘機以5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當A公司以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挖掘機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其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時,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2)當乙公司和戊公司均未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債務時,如果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事先未約定,甲公司能否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萬元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丙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能否向丁公司進行追償?并分別說明理由。
(3)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經(jīng)取得了該挖掘機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4)方某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得該挖掘機的所有權?

3.問答題

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機器設備,于2012年2月1日簽發(fā)了一張以乙公司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甲公司為付款人、付款日期為2012年7月1日、金額為200萬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以下簡稱“票據(jù)A”)。甲公司承兌后,將該匯票返還給乙公司。2012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據(jù)A被盜。乙公司另行簽發(fā)了一張內容相同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以下簡稱“票據(jù)B”),并偽造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記載了其他事項。乙公司為購買原料,于2012年4月1日將票據(jù)B背書轉讓給丙公司。6月1日,為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2012年7月15日,丁公司持票據(jù)B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未注意簽章上的問題,向丁公司支付了200萬元。乙公司的票據(jù)A被盜案告破,公安機關將票據(jù)A返還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即于7月20日持票據(jù)A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甲公司拒絕。甲公司拒付的理由是:(1)其已經(jīng)對丁公司付款,乙公司的票據(jù)權利消滅;(2)即便乙公司享有票據(jù)權利,也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3)乙公司出售的機器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乙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后甲公司對丁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200萬元。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訴訟的判決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并說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有權就票據(jù)B向丙公司主張票據(jù)權利?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關于乙公司就票據(jù)A的票據(jù)權利已經(jīng)消滅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以乙公司就票據(jù)A已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承擔票據(jù)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出售的機器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抗辯乙公司的票據(jù)權利?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甲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以下簡稱“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800萬美元,投資總額為2000萬美元。在其注冊資本中,美國投資者A公司認繳的出資額為4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0%;境內B公司認繳的出資額為2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25%;境內C公司認繳的出資額為2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25%。合營各方均已按照合營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了出資。2013年4月1日,A公司與法國的D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A公司擬將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權作價500萬美元轉讓給D公司。A公司就該事項書面通知B公司和C公司征求同意,C公司書面回復A公司表示同意,B公司則向A公司書面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被A公司拒絕。2013年10月19日,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A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2013年6月1日.C公司擬將其持有的甲公司25%的股權質押給E公司,雙方于當日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一直未辦理質押登記,也未報經(jīng)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數(shù)額是否符合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美國的A公司與法國的D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3)B公司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A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4)如果D公司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B公司的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認定A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5)C公司與E公司之間的股權質押合同是否已經(jīng)生效?并說明理由。
(6)如果C公司僅以該股權質押合同未經(jīng)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甲公司以100萬元的價格向乙公司訂購一臺機床,根據(jù)合同約定,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已經(jīng)承兌),到期日為2014年7月1日。2014年4月4日,乙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丟失,被B拾得。4月5日,B偽造了乙公司的簽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知情的丙公司,C以乙公司為被保證人進行了票據(jù)保證的記載并簽章(保證人C在票據(jù)上記載了“保證”字樣并簽章)。4月10日,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善意無過失的丁公司,以支付貨款。4月12日,丁公司在戊公司的脅迫下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7月4日,戊公司持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據(jù)權利的情況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萬元的票款。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jù)權利?并說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jù)權利?并說明理由。
(3)A銀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據(jù)權利的情況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萬元的票款,丁公司的票據(jù)權利是否因此而消滅?并說明理由。
(4)假設丁公司對戊公司提起票據(jù)返還訴訟并勝訴,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據(jù)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兌人A銀行請求付款而遭到拒絕,在保全其票據(jù)權利后,丁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B行使追索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5)假設丁公司對戊公司提起票據(jù)返還訴訟并勝訴,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據(jù)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兌人A銀行請求付款而遭到拒絕,在保全其票據(jù)權利后,丁公司能否向C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如果C對丁公司承擔了票據(jù)責任后,C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行使再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