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屋、電器等財產歸張某所有
B.房屋、電器等歸王莉所有
C.房屋、電器等財產由張某和王莉均分
D.房屋、電器等財產王莉得到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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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胎兒出生時已經死亡了,那么一般有()。
A.房屋、電視機等財產歸甲所有
B.房屋、電視機等財產歸丙所有
C.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由甲丙平分
D.房屋、電視機等財產乙取得2/3
A.遺產分割自由
B.保留胎兒繼承份額
C.平均分割
D.協(xié)商分割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
A.丙、丁
B.甲、丙、丁
C.甲、甲現(xiàn)任妻子、丙
D.甲、丙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去世后的賠償金為()。
A.乙丙的夫妻共有財產
B.乙的遺產
C.要先將屬于丙的一半分出來
D.不能作為乙的遺產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應當按照()原則處理。
A.法定繼承
B.遺囑繼承
C.代位繼承
D.轉繼承
甲(女)與乙(男)1997結婚。結婚時,乙月工資3000元,甲月工資1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約定,甲每月1000元工資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的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離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將其個人存款10萬元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甲乙的約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決,準予甲乙離婚,乙的存款10萬元,由甲乙各分5萬元。
夫妻財產約定只能針對()。
A.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
B.夫妻婚后的共有財產
C.夫妻婚后的個人財產
D.以上說法都正確
甲(女)與乙(男)1997結婚。結婚時,乙月工資3000元,甲月工資1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約定,甲每月1000元工資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的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離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將其個人存款10萬元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甲乙的約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決,準予甲乙離婚,乙的存款10萬元,由甲乙各分5萬元。
甲乙的財產協(xié)議如果是()則必然無效。
A.口頭形式
B.郵件形式
C.沒有見證人證明
D.傳真形式
A.不滿結婚年齡而同居的男女之間的財產協(xié)議
B.重婚的男女之間的財產協(xié)議
C.登記結婚的夫婦之間的財產協(xié)議
D.丈夫的父母和兒媳婦之間的財產協(xié)議
甲(女)與乙(男)1997結婚。結婚時,乙月工資3000元,甲月工資1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約定,甲每月1000元工資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的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離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將其個人存款10萬元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甲乙的約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決,準予甲乙離婚,乙的存款10萬元,由甲乙各分5萬元。
我國實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是()。
A.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并存
B.法定財產制
C.約定財產制
D.分別財產制
劉某(男)的父親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遺產: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萬元。劉某在2000年離婚,自己還有房屋一套,價值50萬元,現(xiàn)金10萬元,還有冰箱、彩電等家用電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劉某與張某再婚。婚后,劉某的舅舅又寄給他2萬元,作為結婚的賀禮。2002年10月,經過對父親遺產的分割,劉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劉某是個作家,手中有歷經幾年創(chuàng)作的小說書稿一部,2001年5月,他與一家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給劉某稿費20萬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將這筆錢匯到劉某賬戶。2004年,在兩人結婚紀念日的當天,劉某給妻子購買了一枚價值1萬元的鉆戒。劉某婚前所有的10萬元現(xiàn)金到2004年底,已有將近4萬元的利息。2005年,劉某與張某的感情破裂,決定協(xié)議離婚,在擬訂離婚協(xié)議時為了避免利益受損,兩人向一位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進行咨詢。
劉某給張某的鉆戒是()。
A.是劉某的個人財產
B.是張某的個人財產
C.劉某和張某共有財產
D.要根據劉某當時的意思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