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間,甲感到時日不多,需要安排后事,便叫來妻子乙與好友丙,自己口述,兩人同時記錄,由丙整理后,立下遺囑將所存的5000元人民幣留給兒子丁和孫女小丁(5歲),其中1000元給兒子,另外4000元作為小丁的教育費,其余財產由妻子乙來處理,甲在遺囑上簽字蓋章、按了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后來,甲想起法律規(guī)定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在場,于是又告訴乙和丙找居委會主任戊見證。第二天,經過乙的說明,戊在遺囑上簽字并蓋了章。甲在三日后去世,乙按照遺囑付給兒子丁1000元人民幣,但遲遲未把小丁的教育費給她,2001年,丁夫婦離婚,將小丁判給了其母親,小丁母親以小丁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小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按照甲的遺囑付給小丁教育費。
甲立的遺囑屬于()。
A.口頭遺囑
B.代書遺囑
C.公證遺囑
D.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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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甲的妻子也是再婚,有個女兒戊,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如果戊一直跟隨甲生活,那么其可以繼承乙的遺產
B.如果戊沒有隨甲生活,那么她也可以繼承甲的遺產
C.如果戊一直跟隨甲生活,戊是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其不能繼承乙的遺產
D.戊和乙是繼兄妹的關系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現(xiàn)在的妻子在(),可以繼承乙的財產。
A.與甲正式登記結婚后
B.對外聲稱乙是自己的兒子
C.與乙形成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
D.任何情況下均不可以繼承乙的財產
A.實物分割
B.折價后分割價款
C.張某取得后將應屬王莉和張巍的部分予以補償
D.張某、王莉、張巍三人共同共有
A.房屋、電器等財產歸張某所有
B.房屋、電器等歸王莉所有
C.房屋、電器等財產由張某和王莉均分
D.房屋、電器等財產王莉得到三分之一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胎兒出生時已經死亡了,那么一般有()。
A.房屋、電視機等財產歸甲所有
B.房屋、電視機等財產歸丙所有
C.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由甲丙平分
D.房屋、電視機等財產乙取得2/3
A.遺產分割自由
B.保留胎兒繼承份額
C.平均分割
D.協(xié)商分割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
A.丙、丁
B.甲、丙、丁
C.甲、甲現(xiàn)任妻子、丙
D.甲、丙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去世后的賠償金為()。
A.乙丙的夫妻共有財產
B.乙的遺產
C.要先將屬于丙的一半分出來
D.不能作為乙的遺產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應當按照()原則處理。
A.法定繼承
B.遺囑繼承
C.代位繼承
D.轉繼承
甲(女)與乙(男)1997結婚。結婚時,乙月工資3000元,甲月工資1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約定,甲每月1000元工資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的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離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將其個人存款10萬元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甲乙的約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決,準予甲乙離婚,乙的存款10萬元,由甲乙各分5萬元。
夫妻財產約定只能針對()。
A.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
B.夫妻婚后的共有財產
C.夫妻婚后的個人財產
D.以上說法都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