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住宅電氣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242-2011)第6.3.2條要求每套住宅應設置自恢復式過、欠電壓保護電器。是裝在住戶小配電箱內還是裝在單元電表箱內?如設計安裝在電表箱內,因為表箱是由供電部門實施安裝的,有可能不能落實到位,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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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J111-2010照明和插座、空調末端用電分項計量:以下理解是否正確:非出租建筑:辦公樓:走廊與應急照明、電熱設備干線式配電,干線總計量(是否需要按樓層計量);樓層設照明插座(除走廊外的)和空調末端兩塊表。除辦公外的其他建筑按層或功能分區(qū)設一塊表總計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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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設計沒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用“專用防雷引下線”,且沒有利用所有柱子作為防雷引下線,僅僅是利用部分柱子內的的主筋作為防雷引下線,審查時如何定性?

題型:問答題

DGJ32/TJ111-2010公共建筑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技術規(guī)程附錄C條文解釋中“空調末端用電不可單獨計量”具體是指什么情況?某工程中一直四層功能為賓館大堂、桑拿浴室、演藝廳、KTV、宴會廳、會議室、影視廳,四層以上為客房。設計按各功能分區(qū)設照明配電箱,各分區(qū)風機盤管電源引自區(qū)內照明箱。此種情況是否屬于不可單獨計量的情況,空調末端用電可以不按樓層或分區(qū)計量而是計入照明與插座子項中。

題型:問答題

GB50057-2010第5.3.8條要求當采用建筑物的鋼構件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時,應當利用該建筑物所有柱子,為避免屋頂避雷帶網格過于密集,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為建筑物四周和內庭園四周的柱子?

題型:問答題

按照DGJ32/TJ111-2010,政府機關辦公樓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都必須設置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但是規(guī)范對于建筑面積的定義不明確,因為建筑面積包括計容面積和不計容面積兩種,界限劃分差異產生了此系統(tǒng)設與不設的爭執(zhí)。

題型:問答題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4.4.3條為強制性條文,該條文規(guī)定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專設”即指專門敷設,區(qū)別于建筑物的金屬體,請問具體怎么執(zhí)行?是否可優(yōu)先執(zhí)行第4.4.5條和第5.3.8條的規(guī)定?

題型:問答題

相關節(jié)能內容寫入照明設計內容中,無電氣節(jié)能專篇,是否判缺項或提在優(yōu)化意見內。

題型:問答題

根據(jù)新版防雷規(guī)范GB50057-2010第5.3.8條,當利用鋼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是應當把所有垂直支柱作為引下線還是只要滿足專設引下線的間距要求即可?(《建筑電氣》雜志2012第一期P13林維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為引下線)

題型:問答題

安裝于陽臺側面的太陽能熱水器鋼支架接地是否可以不出平面圖,僅在施工說明中說明具體做法?

題型:問答題

2012年《建筑電氣》第1期P12頁中披露采訪林維勇對GB50057-2010第4.3.3(4.4.3)條設置專設防雷引下線的要求是當不滿足第5.3.8條要求時才須設置防雷專設引下線。那么,當設計圖中僅采用部分鋼柱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且又未設防雷引下線或專設防雷引下線間距大于18(25)米時,是否應判定違反強制性條文第4.3.3(4.4.3)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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