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2007年5月,攝影師張永彬與模特方岑簽訂《人像藝術攝影協議》約定:“本次人像攝影所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張永彬。作品供人像攝影等專業(yè)期刊發(fā)表及公開展出?!币来思s定,張永彬為方岑拍攝了多組人像藝術攝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與張永彬聯系,稱其打算出一本個人藝術寫真集,要從上述照片中選擇100余幅,配上相應的說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題類別編排,出版該書所獲報酬兩人各得50%。張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許可方岑用這些照片出版該寫真集的授權書。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張永彬的授權書,并與甲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方岑藝術寫真》的作者方岑將該作品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為期5年;方岑負責解決相關的著作權事宜;甲出版社按該書的銷售數量以9%的版稅率向方岑支付報酬,其中包括張永彬應得的報酬;該書出版后的4個月內甲出版社先預付3000冊書的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量結算一次。
甲出版社補報選題計劃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藝術寫真》一書。該書在面封和扉頁上均署“方岑編著”;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標有“方岑藝術寫真/方岑編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標明“攝影:張永彬”,后勒口載有對攝影師張永彬的簡介。
2008年8月初,乙釀酒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慶賀企業(yè)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辦的時尚類月刊《都市風尚》上進行相應宣傳。雙方達成合作協議: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風尚》第11期以“弘揚酒文化”為主題,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載宣傳乙公司業(yè)績和企業(yè)文化的文章、圖片,封面發(fā)布相應廣告;正文的圖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風尚》編輯部分別組織,甲出版社須對全部稿件進行審閱,作必要的編輯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廣告由甲出版社負責設計;乙公司負責安排該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滿足甲出版社自辦發(fā)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發(fā)行;乙公司共計支付給甲出版社40萬元,作為廣告費和分擔的部分印制費用。
2008年9月,《都市風尚》編輯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稿件后,進行了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使之達到可以發(fā)稿的標準。同時,甲出版社與方岑聯系,提出想從《方岑藝術寫真》中選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風尚》的面封廣告,并承諾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應費用。方岑對此表示:“沒問題,我完全同意。”在廣告設計過程中,為突出宣傳主題,甲出版社對所選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歡國家級的宴會用酒”。面封上除了廣告,還用100級行楷字印本期主題“美酒香飄萬里”,而刊名仍用70級隸書體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簽發(fā)印刷委托書,與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設計電子文件一起交給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書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風尚》出版。乙公司按協議約定交給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約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藝術寫真》的預付版稅和《都市風尚》廣告的照片使用費,同時給了她樣書和樣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書刊和所獲版稅的50%交給張永彬。但是,張永彬看了樣書、樣刊后,很不滿意,拒絕接受這筆錢。兩人不歡而散。
2008年12月,張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永彬認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藝術寫真》一書和《都市風尚》第11期的過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對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動中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追究。

從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評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況,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請作選擇回答。()

A.出版《方岑藝術寫真》沒有辦理必要手續(xù),屬于違規(guī)出版
B.未經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而擅自決定該期《都市風尚》以“弘揚酒文化”為主題,是違規(guī)行為
C.在《都市風尚》上發(fā)布的廣告違反國家規(guī)定
D.設計的《都市風尚》面封違反國家規(guī)定
E.與乙公司的合作屬于買賣刊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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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8年4月,甲出版社與張剛簽訂合同約定:張剛接受甲出版社委托,主編成人教育培訓教材《英語聽說教程》書稿和配套教學軟件。該套教材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并由其出版,但甲出版社應為張剛和其他編寫人員署名,并以一次性稿酬形式向編寫人員支付報酬。合同簽訂后,張剛向甲出版社提出,希望由其好友陳平經營的乙發(fā)行公司擔任該教材的總發(fā)行,并出示了本省新聞出版局頒發(fā)給乙發(fā)行公司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甲出版社同意了。
2009年8月,張剛交稿。甲出版社指派新招聘的編輯王棟審稿。王棟是英語專業(yè)應屆碩士生,兩年前已獲得出版專業(yè)初級職業(yè)資格。他在審讀《英語聽說教程》稿件時,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見,負責指導王棟的副編審李群看后很滿意。因此,在該書稿退修返回并經三審通過后,出版社又讓王棟對全稿進行編輯加工,由李群復核后提交復審、終審審定。在省新聞出版局批準出版與《英語聽說教程》配套的電子出版物光盤后,甲出版社安排王棟與本社相關部門一起用張剛提供的原始電子文件制作了原版盤。
2010年3月,《英語聽說教程》出版,該書的面封和扉頁署有“張剛主編”,其他編寫人員名單列于前勒口,后勒口標有“責任編輯:李群,王棟”和封面設計者姓名;配套的光盤因與圖書一起銷售,盤面上僅印“《英語聽說教程》配套教學軟件”字樣,裝于粘在圖書底封里的空白紙袋內。甲出版社隨即把該教材委托乙發(fā)行公司總發(fā)行。
2010年5月,王棟發(fā)現,丙公司生產、銷售的“跟我學外語”學習機的說明書聲稱通過上網下載能得到最新的英語聽說學習指導,懷疑其中會擅自使用甲出版社的教材。于是,他按照說明書的介紹,登錄丙公司網站的“跟我學外語”網頁,點擊其中“教學軟件推薦”項后,進入一個名為“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的網站,看到列有數十種包括《英語聽說教程》在內的英語教材教學軟件。王棟按要求支付費用后得以下載該教學軟件。經試用發(fā)現,其中內容與《英語聽說教程》配套教學軟件相同,但文件格式不同,不能在計算機上使用,只能在“跟我學外語”學習機上使用。王棟再次登錄“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網站,查看其經營者的資料,但是主頁上找不到新聞出版總署的互聯網出版批準文號。甲出版社再根據“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的網址,請求互聯網主管部門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確認經營者的身份,但是,在ICP/IP地址信息管理系統中和全國互聯網出版單位名錄中都沒有與該網址對應的資料。
根據這一情況,甲出版社以丙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在法庭上,丙公司辯稱:《英語聽說教程》面封和扉頁的作者署名都是“張剛主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為作者,而著作權應該歸屬作者所有,甲出版社稱自己享有該教材的著作權是違法的;甲出版社作為圖書出版者,只享有作者授予的圖書專有出版權,而在互聯網上傳播涉案作品的行為,僅與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關,并沒有侵犯甲出版社的圖書專有出版權。因此,甲出版社并非真正的權利人,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此外,丙公司只是提供了“跟我學外語”學習機的技術數據,讓丁信息技術公司據之更改軟件的文件格式,以滿足用戶需求,而將包括涉案作品在內的各種教學軟件放到網站上供用戶有償下載的行為,都是丁信息技術公司實施的。如果說這種行為侵權,那也必須由丁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丙公司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甲出版社是否有權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為什么?
3.問答題

2010年1月底,鄭毅在小區(qū)門口撿到一只裝有30萬元的皮包,毫不心動,想方設法歸還給了失主,社區(qū)干部劉強據此撰寫《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給月刊《美善》,贊揚鄭毅拾金不昧之舉。2010年第3期《美善》用5個頁面(每面約780字)刊出了該文,署名為"劉強"。同時,《美善》在目次頁右下方按例登載了該雜志社聲明,內容為:"本雜志社嚴正聲明:凡在《美善》發(fā)表的作品,未經本社同意,任何新聞媒體、出版單位和影視單位不得擅自轉載、改寫、結集出版和改編成影視作品等,否則將視作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雜志社的一名編輯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區(qū)文化報》也登載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減少了,僅有110行,每行20字。經仔細比對,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題、記敘的基本內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達形式,均沒有變更。文章末尾注明"劉強原作,本報摘編"。
美善雜志社將此情況告訴劉強后,雙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社區(qū)文化報社侵權。
原告認為:在雜志社已經明確聲明禁止"轉載、改寫、結集出版和改編成影視作品等"的情況下,《社區(qū)文化報》仍然登載《美善》上的已發(fā)表文章,這是侵犯了作者的發(fā)表權和雜志社的專有出版權;社區(qū)文化報社未經作者許可,大量刪節(jié)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社區(qū)文化報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報酬,侵犯了作者的獲得報酬權。
被告答辯稱:《社區(qū)文化報》確實摘編登載了劉強的作品,但報社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關于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fā)表作品的規(guī)定,沒有侵犯作者美善雜志社的權利;至于作者的稿酬,報社將在法定期限內按法定標準支付,現在法定期限未滿,故尚未支付,這并不構成侵權。
劉強認可社區(qū)文化報社關于稿酬的解釋,但不接受其他辯解。

社區(qū)文化報社應向劉強支付稿酬多少元?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4.問答題

2010年1月底,鄭毅在小區(qū)門口撿到一只裝有30萬元的皮包,毫不心動,想方設法歸還給了失主,社區(qū)干部劉強據此撰寫《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給月刊《美善》,贊揚鄭毅拾金不昧之舉。2010年第3期《美善》用5個頁面(每面約780字)刊出了該文,署名為"劉強"。同時,《美善》在目次頁右下方按例登載了該雜志社聲明,內容為:"本雜志社嚴正聲明:凡在《美善》發(fā)表的作品,未經本社同意,任何新聞媒體、出版單位和影視單位不得擅自轉載、改寫、結集出版和改編成影視作品等,否則將視作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雜志社的一名編輯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區(qū)文化報》也登載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減少了,僅有110行,每行20字。經仔細比對,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題、記敘的基本內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達形式,均沒有變更。文章末尾注明"劉強原作,本報摘編"。
美善雜志社將此情況告訴劉強后,雙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社區(qū)文化報社侵權。
原告認為:在雜志社已經明確聲明禁止"轉載、改寫、結集出版和改編成影視作品等"的情況下,《社區(qū)文化報》仍然登載《美善》上的已發(fā)表文章,這是侵犯了作者的發(fā)表權和雜志社的專有出版權;社區(qū)文化報社未經作者許可,大量刪節(jié)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社區(qū)文化報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報酬,侵犯了作者的獲得報酬權。
被告答辯稱:《社區(qū)文化報》確實摘編登載了劉強的作品,但報社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關于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fā)表作品的規(guī)定,沒有侵犯作者美善雜志社的權利;至于作者的稿酬,報社將在法定期限內按法定標準支付,現在法定期限未滿,故尚未支付,這并不構成侵權。
劉強認可社區(qū)文化報社關于稿酬的解釋,但不接受其他辯解。

報刊摘編已發(fā)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標準是多少?
5.問答題

2010年1月底,鄭毅在小區(qū)門口撿到一只裝有30萬元的皮包,毫不心動,想方設法歸還給了失主,社區(qū)干部劉強據此撰寫《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給月刊《美善》,贊揚鄭毅拾金不昧之舉。2010年第3期《美善》用5個頁面(每面約780字)刊出了該文,署名為"劉強"。同時,《美善》在目次頁右下方按例登載了該雜志社聲明,內容為:"本雜志社嚴正聲明:凡在《美善》發(fā)表的作品,未經本社同意,任何新聞媒體、出版單位和影視單位不得擅自轉載、改寫、結集出版和改編成影視作品等,否則將視作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雜志社的一名編輯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區(qū)文化報》也登載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減少了,僅有110行,每行20字。經仔細比對,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題、記敘的基本內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達形式,均沒有變更。文章末尾注明"劉強原作,本報摘編"。
美善雜志社將此情況告訴劉強后,雙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社區(qū)文化報社侵權。
原告認為:在雜志社已經明確聲明禁止"轉載、改寫、結集出版和改編成影視作品等"的情況下,《社區(qū)文化報》仍然登載《美善》上的已發(fā)表文章,這是侵犯了作者的發(fā)表權和雜志社的專有出版權;社區(qū)文化報社未經作者許可,大量刪節(jié)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社區(qū)文化報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報酬,侵犯了作者的獲得報酬權。
被告答辯稱:《社區(qū)文化報》確實摘編登載了劉強的作品,但報社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關于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fā)表作品的規(guī)定,沒有侵犯作者美善雜志社的權利;至于作者的稿酬,報社將在法定期限內按法定標準支付,現在法定期限未滿,故尚未支付,這并不構成侵權。
劉強認可社區(qū)文化報社關于稿酬的解釋,但不接受其他辯解。

社區(qū)文化報社最遲應在何時向劉強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