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萬元的人民幣,2012年3月1日雙方之間簽訂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價款交付給甲。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間又約定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1》甲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償200萬元債務。但甲未依約將該用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名下,而是將之按照市場價格出讓給不知情的丙并且辦理了轉讓登記。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萬元,且同時甲的朋友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李某為該5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辦理了登記。戊與丁簽訂了《協(xié)議二》,約定甲欠丁的50萬元債務由戊和甲一起承擔,李某對《協(xié)議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對甲的債權到期,甲財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車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沒有駕駛證為了節(jié)省錢就去搭載后來遭遇車禍,花費醫(yī)藥費共計40萬元,甲的朋友對車禍的發(fā)生負全責。
丁查知鄭某作為甲的債務人尚有40萬貨款債務到期未償還,而甲又怠于向鄭某主張權利。
問題:

甲戊丁之間的協(xié)議性質是什么?丁是否可以對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是否可以對抵押人主張抵押權利?

答案: 甲戊丁之間的協(xié)議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下,戊和甲成為并存的債務人,所以對保證人和擔保權人沒有影響,不適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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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萬元的人民幣,2012年3月1日雙方之間簽訂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價款交付給甲。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間又約定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1》甲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償200萬元債務。但甲未依約將該用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名下,而是將之按照市場價格出讓給不知情的丙并且辦理了轉讓登記。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萬元,且同時甲的朋友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李某為該5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辦理了登記。戊與丁簽訂了《協(xié)議二》,約定甲欠丁的50萬元債務由戊和甲一起承擔,李某對《協(xié)議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對甲的債權到期,甲財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車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沒有駕駛證為了節(jié)省錢就去搭載后來遭遇車禍,花費醫(yī)藥費共計40萬元,甲的朋友對車禍的發(fā)生負全責。
丁查知鄭某作為甲的債務人尚有40萬貨款債務到期未償還,而甲又怠于向鄭某主張權利。
問題: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間《協(xié)議1》是否使得甲對乙的200萬元的債務消滅?為什么?

答案: 沒有使得債務消滅。此時屬于代物清償,甲未按照《協(xié)議1》的約定轉移建筑用地使用權到乙的名下,乙的債權并未實現(xiàn),因此甲對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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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萬元的人民幣,2012年3月1日雙方之間簽訂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價款交付給甲。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間又約定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1》甲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償200萬元債務。但甲未依約將該用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名下,而是將之按照市場價格出讓給不知情的丙并且辦理了轉讓登記。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萬元,且同時甲的朋友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李某為該5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辦理了登記。戊與丁簽訂了《協(xié)議二》,約定甲欠丁的50萬元債務由戊和甲一起承擔,李某對《協(xié)議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對甲的債權到期,甲財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車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沒有駕駛證為了節(jié)省錢就去搭載后來遭遇車禍,花費醫(yī)藥費共計40萬元,甲的朋友對車禍的發(fā)生負全責。
丁查知鄭某作為甲的債務人尚有40萬貨款債務到期未償還,而甲又怠于向鄭某主張權利。
問題:

甲把建設用地使用權處分給丙,丙是善意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為什么?

答案:

繼受取得。甲在沒有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到乙的名下時,仍然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分給丙屬于有權處分,丙屬于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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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萬元的人民幣,2012年3月1日雙方之間簽訂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價款交付給甲。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間又約定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1》甲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償200萬元債務。但甲未依約將該用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名下,而是將之按照市場價格出讓給不知情的丙并且辦理了轉讓登記。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萬元,且同時甲的朋友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李某為該5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辦理了登記。戊與丁簽訂了《協(xié)議二》,約定甲欠丁的50萬元債務由戊和甲一起承擔,李某對《協(xié)議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對甲的債權到期,甲財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車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沒有駕駛證為了節(jié)省錢就去搭載后來遭遇車禍,花費醫(yī)藥費共計40萬元,甲的朋友對車禍的發(fā)生負全責。
丁查知鄭某作為甲的債務人尚有40萬貨款債務到期未償還,而甲又怠于向鄭某主張權利。
問題:

甲戊丁之間的協(xié)議性質是什么?丁是否可以對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是否可以對抵押人主張抵押權利?

答案: 甲戊丁之間的協(xié)議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下,戊和甲成為并存的債務人,所以對保證人和擔保權人沒有影響,不適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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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萬元的人民幣,2012年3月1日雙方之間簽訂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價款交付給甲。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間又約定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1》甲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償200萬元債務。但甲未依約將該用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名下,而是將之按照市場價格出讓給不知情的丙并且辦理了轉讓登記。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萬元,且同時甲的朋友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李某為該5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辦理了登記。戊與丁簽訂了《協(xié)議二》,約定甲欠丁的50萬元債務由戊和甲一起承擔,李某對《協(xié)議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對甲的債權到期,甲財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車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沒有駕駛證為了節(jié)省錢就去搭載后來遭遇車禍,花費醫(yī)藥費共計40萬元,甲的朋友對車禍的發(fā)生負全責。
丁查知鄭某作為甲的債務人尚有40萬貨款債務到期未償還,而甲又怠于向鄭某主張權利。
問題:

丁對鄭某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答案: 丁可以主張代位權。丁是債權人,丙是債務人,鄭某是次債務人。債務都已經(jīng)到期,且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以至于危及債權的實現(xiàn),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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