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載于特定國家機關的簿冊上。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即移轉占有。
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
是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從權利主體方面觀察,即物權的取得、變更和喪失。
最新試題
占有
擬制交付
物
貨幣
孳息物
異議登記
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法定
登記要件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