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
即法律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允許當事人依其意思設定與法律規(guī)定不同的物權。
有時亦稱為物權的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fā)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于民法上的種類物。
是原物產生之物。
是指依自然屬性或法律的規(guī)定,能夠產生收益的物。
是以品種、規(guī)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是獨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無從替代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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