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甲市郊區(qū)奶牛場在乙市與乙市飼料公司簽訂一份易貨公司。甲市郊區(qū)奶牛場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兌換飼料公司的胡麻餅作牛飼料,雙方貨物均不得有霉變、攙假。雙方還約定,飼料公司送貨到奶牛場倉庫,同時運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場無玉米子則由擔保人丙市乳制品廠按每公斤3元給付貨款。合同簽訂后,乙市飼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餅50噸。甲市奶牛場用25%胡麻餅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現(xiàn)中毒現(xiàn)象。雖經全場獸醫(yī)及工作人員全力搶救,病情和中毒范圍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犢死亡。奶牛場會同動物檢疫站、市衛(wèi)生防疫站及公證部門和乙市飼料公司負責人,對死牛剖檢和取樣,最后確認中毒原因為胡麻餅中攙雜菜子餅,由于菜子餅中含異硫氰酸脂高于允許量3倍,致牛死亡。經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給奶牛場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1990年12月,乙市飼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場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運回對方未交付的20噸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場堅決拒絕交貨,同時提出要求飼料公司賠償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經濟。退回未使用的40多噸胡麻餅。乙市飼料公司以胡麻餅攙有菜子餅屬正常比例范圍,不同意賠償。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場在本市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委托常虹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授權委托書注明為“全權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餅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場已起訴的情況
下在乙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場違約為由也提起訴訟。鐵西區(qū)人民法院收案后,認為本案無管轄權,便將案件移送甲市中級人民法院。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爭議額未達到中級人民法院收案標準為由,將案件交給本市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郊區(qū)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此案與奶牛場起訴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實,當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駁回乙市飼料公司的起訴。飼料公司答辯時提出反訴,認為奶牛場違約。甲市郊區(qū)人民法院將奶牛場列為原告、將乙市飼料公司列為被告,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飼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退回剩余胡麻餅給飼料公司;被告同時撤回反訴原告違約的請求。承辦該案的審判員張軍在雙方就協(xié)議主要條款訂立并簽字后,要求雙方在空白的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并言明:法院隨后制作的調解書內容與協(xié)議一致,待調解書起草打印后馬上送達給雙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達日期填寫為調解當日。3日后,當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調解書時,認為調解書中有關事實認定有錯誤,便到法院找審判員張軍,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并要求重新開庭審理,不同意再調解。張軍告訴原告法人代表,如對調解書有意見可以申訴,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調解書,不再申訴。
問: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A.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
B.被告提出反訴的
C.其它法院移送來的同一原告、被告的
D.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
A.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口頭起訴
B.如為被告,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出答辯狀
C.有權申請不公開審理案件
D.有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
A.等待當事人是否上訴,當事人在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一審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
B.立即作出補充裁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C.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一審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二審法院
D.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一審法院即將案卷材料報送二審法院,而不應對一審判決作出任何意見表示
最新試題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下列對未出生胎兒當事人能力的表述正確的是()。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程序法,他們的任務是相同的。()
劉某與王某鋼琴所有權糾紛一案,經區(qū)法院審理后判決鋼琴是劉某的,責令王某向劉某交付鋼琴。雙方未上訴。劉某向區(qū)法院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程序中,崔某提出鋼琴是自己借給王某的,區(qū)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崔某的異議。關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反訴的表述,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
下列對審判公開的理解,錯誤的是()。
檢察院的調查核實權有()。
民事訴訟可以解決各類民事糾紛,仲裁不適用與身份關系有關的民事糾紛。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100噸水泥買賣合同,某日甲公司委托丙運輸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00噸水泥時,乙公司業(yè)務經理向丙運輸公司司機趙某出具了收貨確認書,趙某忘記帶回收貨確認書。此后,乙公司拒絕付款。甲公司訴至區(qū)法院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30萬元。訴訟中,甲公司申請法院責令乙公司提供收貨確認書,乙公司拒絕提供。關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
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運用判決變動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