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guī)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余額以知識產(chǎn)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 (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zhí)行董事和1名監(jiān)事。 (4)股東按照1:1:1:1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及表決權事項未作其他特殊規(guī)定。 公司設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實際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首期出資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許經(jīng)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 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jīng)營理念存在諸多沖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于是,股東會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清算組發(fā)現(xiàn)如下情況: (1)由于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 (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 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東應分別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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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guī)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余額以知識產(chǎn)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 (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zhí)行董事和1名監(jiān)事。 (4)股東按照1:1:1:1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及表決權事項未作其他特殊規(guī)定。 公司設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實際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首期出資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許經(jīng)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 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jīng)營理念存在諸多沖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于是,股東會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清算組發(fā)現(xiàn)如下情況: (1)由于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 (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 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公司拒絕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問答題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guī)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余額以知識產(chǎn)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 (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zhí)行董事和1名監(jiān)事。 (4)股東按照1:1:1:1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及表決權事項未作其他特殊規(guī)定。 公司設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實際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首期出資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許經(jīng)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 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jīng)營理念存在諸多沖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于是,股東會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清算組發(fā)現(xiàn)如下情況: (1)由于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 (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 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丁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問答題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guī)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余額以知識產(chǎn)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 (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zhí)行董事和1名監(jiān)事。 (4)股東按照1:1:1:1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及表決權事項未作其他特殊規(guī)定。 公司設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實際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首期出資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許經(jīng)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 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jīng)營理念存在諸多沖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于是,股東會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清算組發(fā)現(xiàn)如下情況: (1)由于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 (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 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丁公司設1名執(zhí)行董事和1名監(jiān)事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問答題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guī)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余額以知識產(chǎn)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 (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zhí)行董事和1名監(jiān)事。 (4)股東按照1:1:1:1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及表決權事項未作其他特殊規(guī)定。 公司設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實際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首期出資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許經(jīng)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 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jīng)營理念存在諸多沖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于是,股東會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清算組發(fā)現(xiàn)如下情況: (1)由于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 (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 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指出丁公司股東出資方式中的不合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