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發(fā)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chǎn)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shù)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yè)質(zhì)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價格表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yīng),并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后付款。7月10日,乙公司復(fù)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7月26日,甲公司正式發(fā)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shù)量及價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乙公司認為其已給甲公司發(fā)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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